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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条款出炉 明确保障范围和责任范围
2021-12-15 15:14:3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获悉,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条款》明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条款》涵盖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条款》还承保了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飞猛进。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

《条款》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其中,第六条指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设备包括:一是车身;二是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三是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第七条指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即电驱动,电池,电控)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

一是多元化的保险场景。《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

南都记者查询《条款》发现,自用充电桩的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属于附加险。其中,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明确,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此外,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明确,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是定制化的保险责任。《条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如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文字内容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同时,将保障范围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升级优化传统车险的内涵与外延,增强了条款的适用性、针对性。

三是人性化的保险保障。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

南都记者查询《条款》了解到,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附加险——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标签: 新能源汽车 专属保险 车辆损失 意外事故

责任编辑: jkl2